房屋租賃官司應訴:
1、根據起訴書提交答辯狀;
2、答辯狀應在限期內提交;
3、被告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4、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5、如果被訴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申請管轄異議。
為原告的起訴做好準備,根據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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