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去勞動局告了公司還能繼續上班嗎
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曾經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三)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四)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有微信相關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
建議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勞動仲裁、起訴、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等方式解決。
二、在職員工去勞動局投訴了還繼續上班嗎
需要依不同情形而論。解析:用人單位出現違約或違法行為時,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侵害時,當事人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故針對是否需要繼續上班的問題需要依不同情形而論:如果是被用人單位辭退去投訴申請仲裁是索要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正常上班的,若是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用人單位不按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的,這種投訴建議當事人正常上班,若不愿意上班也需要補齊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才可以。因為沒有解除勞務關系,當事人則是該公司員工,得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三、他投訴了勞動局,還在公司上班,我該怎么處理此事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如果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產生糾紛,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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