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違法,但是如果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孩發生關系,即使自愿也有可能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奸節惡劣的
(二)婦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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