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無故辭退賠償標準是什么
1、試用期無故辭退的,屬于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主張2倍經濟補償,而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所以經濟補償一般是補償1個月或者2個月的工資。
2、經濟補償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二、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從法律上,除了下面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再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員工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與員工約定服務期,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是在服務期內不干辭職了,員工就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就需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因此,在試用期內接受了培訓,之后又辭職的話,不屬于上面兩種情況之一,所以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
要是公司要求你賠償培訓費的,因為試用期內就已經跟公司方面建立了勞動關系,所以,對此產生糾紛之后,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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