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印章);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表》;公司簽字的指定代表或聯合代理人證明書和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說明具體的委托事項,委托人的權限和委托期限;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文件;對公司章程的修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合法成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募集資金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國務院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規定必須報告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報紙報告,并附有減資公告;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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