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依照以上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為解決征地過程中出現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各地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年產值為基數,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等因素確定的區片綜合地價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征地矛盾,為大部分省市所接受,均已制定或實施了補償標準。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各項政策會在各個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權益,那么為了減少公民的損失,國家也會按照各地的標準支付賠償金,如果雙方在賠償的過程中發生了任何糾紛,在這里還是建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我們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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