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查實確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作政治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準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后不再補換。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并派專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復查期間,屬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處理,部隊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在與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處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拒絕服兵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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