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過年不發工資,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討要:
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準備訴狀和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春節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工資一般每月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即可,不需要年底付清,但當月的工資還是要付清的。勞動者有權取得實際勞動期間的工資報酬,公司拒絕支付工資的行為違法。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在公司如果超過30天不發工資的話就構成拖欠工資,勞動者是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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