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履行貨物買賣合同出現糾紛,首先合同當事人應當就具體問題進行協商或者由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予以調解,如果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就要看雙方當事人在貨物買賣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可以將糾紛提交到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如果沒有仲裁條款,就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協議管轄,有協議管轄的,可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沒有協議管轄,就按照一般管轄規則,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的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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