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