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運費究竟如何處理,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主要明確運費由哪一方支付、支付方式、運輸方式、運輸責任等。簽訂買賣合同時,運費的承擔需要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后,在合同中寫清楚。除了運費的承擔,還要約定運輸方式、運輸期限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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