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勞動者在提出辭職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告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解除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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