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員工補償金與賠償金有所不同,員工主動離職無補償。違法辭退需支付賠償金,員工不勝任或協商離職需支付補償金。辭職是勞動者解除合同或關系的行為,可立即解除(如暴力威脅等)、提前通知30日解除、或雙方協商解除。
法律分析
沒有。企業支付員工一種叫補償金,一種叫賠償金,員工主動離職,不管在職多久都沒有補償。如果企業違法辭退員工,要支付員工賠償金,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崗位、不想與員工簽合同、與員工協商離職就要支付補償金。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離職賠償:了解法律規定和申請流程
離職賠償是指在員工離開公司時,根據法律規定,雇主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離職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和申請流程會因國家、地區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在申請離職賠償時,通常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例如勞動合同、工資單、離職通知等。建議您在離職前詳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以確保您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請注意,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權威機構。
結語
離職賠償是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離開公司時可獲得一定經濟補償。具體賠償金額和申請流程因地區和公司政策而異。離職前建議詳細了解相關法規,與人力資源部門溝通,確保獲得應有賠償。請咨詢專業律師或權威機構獲取具體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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