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一、承攬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著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定作物樣品的封存保管問題:
若存在定作物樣品的,樣品應進行封存并當場由承攬人和定作人確認后簽字。此外,樣品的保管問題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承攬人保管,承攬人提供的樣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規定保管人保管義務,并要求若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丟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證問題:
因有些定作物無法在檢驗當時就發現問題,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在一段期限內承攬人要保證定作物的質量合格問題,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定作物存在問題以外,承攬人應負責定作物的無償修復或更換。此外,質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還應負賠償責任。
(2)支付款
1、定金條款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擔保方式的,定金數額一般以合同總額的20%為限,且交付時間要在承攬人進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時規定,若是承攬人違反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違反合同時,承攬人不返還定金。
2、關于結算方式應注意:
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兩種。要注意,除了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承攬合同的結算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關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
1、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2、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二、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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