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若因為生產需要要求員工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時長不得超過一個小時;若是因為特殊原因需要要求員工加班的,公司要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時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是若是因為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到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是因為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發生故障的,不受上述時長的限制。
一、工廠要求加班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的,但是有些情況下是不能拒絕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三個條件:(1)生產經營需要。(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因拒絕加班被公司辭退該如何維權
拒絕加班被辭退,是不合法的,屬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除法定的加班情形外,員工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單位不得強制員工加班。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繼續回單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得拒絕的法定加班情形如下: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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