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貨運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涉及第三人。
貨運合同由托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托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托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托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托運貨物。托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合同即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2、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并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為諾成性合同。
貨運合同一般以托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二、貨運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貨運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是誰主張,誰舉證。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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