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件名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更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2005.7月1日前,新老證件并行使用;2005.7月1日后,舊傷殘證件作廢。
2、傷殘人員證是傷殘人員身份的證明,持有傷殘人員證的傷殘人員可依法享受有關優待政策。目前傷殘人員證分為《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和《傷殘民兵民工證》四種。所謂套改,就是將原先的等級標準整個套用到新的等級標準。原先本市傷殘共分為四等六級,包括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現套改為一至十級。
3、民政局對持有革命傷殘軍人證人員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國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減收票價50%,乘坐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的20%,并優先購票。乘坐市內國營、集體公交車免費,游覽公園、名勝古跡等免購門票。第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后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還申請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如復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延長到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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