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么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后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多久可以退房
實際中,開發商逾期交房后將產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購房者可以退房
按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延期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還是沒交房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具體而言,經購房者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也就是說,開發商被購房者催促交房,并且在被催告后三個月內還是沒交房的,那么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購房者沒有去催告的,就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開發商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的,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了。
當然,購房者在這個時間內并沒有要求退房的,那么也就不能主張退房了。
2、開發商要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開發商逾期交房屬于違約,所以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的,那么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或沒有繳齊;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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