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是征地報批前的工作,征地機關需要進行項目征地調查,編制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經國土、財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審核意見后,由國土部門按規定報市縣政府。
具體流程如下:
(一)發布擬征土地告知書
市縣國土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養老保險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征地調查。
(二)項目征地情況調查
鄉(鎮)、區政府根據市縣國土部門發布的擬征土地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擬征收農用地和享受繳費補貼人數等情況進行調查,組織村(居)民小組填寫《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表》,經村(居)委會、鄉(鎮)、區政府逐級審核后,由鄉(鎮)、區政府匯總填報《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鄉鎮調查匯總表》,上報市縣國土部門。
(三)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
市縣國土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補償預算,根據鄉(鎮)、區政府上報的《調查表》、《鄉鎮匯總表》填寫《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并送同級財政部門。繳費補貼資金按照“項目征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進行測算,最終補貼金額以實際計發為準,出現資金缺口的原則上從原資金籌集渠道追加解決。
市縣財政部門對繳費補貼資金籌集渠道、統籌準備金等內容進行審核,在《方案審核表》上做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送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人數、被征收農用地畝數、繳費補貼資金預算等內容進行審核,在《方案審核表》上做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履行完報批前的程序,征地批準后便主要是落實發布征地公告、補貼對象登記、補貼資金核定、劃撥和劃轉等工作。
具體流程如下:
(一)發布征地公告
市縣國土部門以政府名義發布征地公告。鄉(鎮)、區政府在市縣國土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助和指導下,宣傳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安排告知被征地農民。
(二)補貼對象登記
村(居)民小組落實補貼對象名單,組織被征地農民家庭填寫《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并收集被征地農民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證明等復印件交村(居)委會初審。村(居)委會將初審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統一報送鄉(鎮)、區政府。鄉(鎮)、區政府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復核,再次公示7天無異議后,蓋章確認,報市縣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補貼對象登記手續。
(三)補貼資金核定和劃撥
市縣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調查、審核結果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對象、標準、數額等有關事項,按程序規定上報市縣政府批準后,市縣農保經辦機構據此編制《補貼明細表》,向財政部門申報列支數額。財政部門在收到《補貼明細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資金劃入相應的城鄉居保(新農保)基金專戶,并將審核蓋章后的《補貼明細表》反饋市縣農保經辦機構和國土部門。
(四)補貼資金記錄和劃轉
市縣農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補貼明細表》,將補貼資金記入補貼對象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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