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是屬于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后若新的債權人需要起訴債務人,應當遵循以下幾個管轄的原則,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
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若在債權轉讓后,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筆債權的管轄進行了約定,只要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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