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債權轉讓管轄權。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簽署。在這種情況下,協議管轄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有效。由于協議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只要協議管轄合法有效,就會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根據被告所在地的原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原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則上被告住所地和原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3、但原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最高院司法解釋債權轉讓后的法院管轄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二、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只適用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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