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家暴行為:
(一)傷情照片:受傷后及時拍照,拍受傷部位的同時,要拍臉,以證明關聯性;
(二)診療記錄:及時就診,包括醫療本、診斷證明、醫療報告、住院病歷等;
(三)報警記錄、警察筆錄、傷情鑒定報告、告誡書等:
1、報警要盡量打“110”報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電話號碼。因為110報警會有報警記錄留存,而打派出所電話往往沒有報警記錄;
2、要記錄出警人員的聯系方式,方便將來調取證據;
3、如果當時無法報警,事后應及時報警;
4、必要時可要求警察給雙方做筆錄、依程序進行傷情鑒定、出具告誡書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報警時,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保證書:施暴方道歉時,要求其本人書寫,可留存備用;
(五)證人證言:受害人應積極尋求親友幫助,知情人將來可作為證人作證;
(六)錄音錄像:可事先準備,也可在暴力發生時盡量逃往有攝像頭的公共場所;
(七)相關機構證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會、對方用人單位、婦聯、學校等機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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