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包括辭職后扣押工資不予發放的情況,可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填表投訴。如果投訴得不到滿意結果,可以進一步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全面主張更多權利。用人單位的資金在短時間內沒有周轉回來,需要經過一些時日才可以給職工發工資的,這種情況要通知好職工,讓他們不要急躁,耐心等待發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是由于自己的經營不善,想通過拖欠工資的方式來轉移最后的資金,最后在職工不知道的情況帶著錢逃跑,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了。這就是明顯的有資金,卻故意不發工資的行為,具有惡意拖欠的心理。還有一種是拖欠的工資金額已經達到了五萬元,并且一個月內還沒與支付的,也是屬于犯罪行為了。有些用人單位以為拖欠工資并不會造成什么犯罪行為,但是殊不知只要拖欠的工資達到五萬已經被視為犯罪行為了。
一般來說,工資都是一個月發一次,所以上個月的工資在經過一個月后還沒有發的,就應經屬于違法行為了。沒有超過一個月,但是也沒有發工資的,這種只能是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作為職工,用人單位由于資金不能及時回收,導致工資不能按時發放,這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人單位覺得經營不下去,就選擇把錢私吞逃走的,這種行為就非常不地道了。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公司長期扣押工資不發給員工可以要求讓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并支付相當于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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