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由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分為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醫療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保、衛生、工會等代表組成。
法律分析
已經工傷認定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拓展延伸
工傷事故后兩年,是否還能進行傷殘評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傷事故后兩年仍可以進行傷殘評估。在工傷發生后,受傷者的傷情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穩定下來,因此,評估的時間可能會有所延遲。然而,如果在兩年內仍存在傷殘后遺癥或殘疾,受傷者仍有權利進行傷殘評估。評估的目的是確定受傷者的傷殘程度,以便為其提供相應的賠償和福利保障。因此,如果您在工傷事故后兩年仍有相關的傷殘情況,您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進行傷殘評估,以維護您的權益。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后,若存在殘疾且影響勞動能力,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的等級評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代表組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傷事故后兩年仍可進行傷殘評估,以確保受傷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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