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個體戶張老板是豐發紙品刀模工藝廠的負責人,1年前,他向案外人開具了涉案票面金額為5.62萬元的支票并交付,沒想到該支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因支票更改密碼無法承兌,遂訴至蓬江法院要求張老板付款。蓬江法院的辦案法官在接案后立即與張老板和原告方進行溝通,在不到1個小時的時間里,雙方便接受了法官的調解方案。
1年前,案外人向張老板交付了超過應付貨款金額的大額支票,要求張老板交付差價部分的小額支票(即涉案支票)沖抵。后來張老板因該張大額支票印鑒不符無法承兌,為了減免損失遂更改涉案支票密碼。因為無法承兌涉案支票,于是該支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將張老板告上了法庭。
蓬江法院負責該案的陳法官在接到該案后,立即與張老板進行溝通,向他耐心地講解了票據的法理性,并對他應該如何挽回貨款損失進行釋法。很快,陳法官就接到了張老板的回電,表示愿意調解,但因資金困難希望可以分期付款。但原告方堅持要求一次性支付款項。陳法官就把庭審的流程,以及作出判決后,可能存在的上訴、執行難等問題,向原告方進行了耐心的解釋。于是,原告方心悅誠服地表示接受調解方案。
就這樣,陳法官在接案后不到1個小時就將案件調解結案。原告與被告簽完調解筆錄后,被告表示,作為一位企業經營者,本案讓他學會了企業應該如何正確維權,而法官解決問題的公正和高效也讓他增加了對司法的信心。
【法律解讀】
向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這里的票據,指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糾紛一般是票據的發票、流轉、承兌過程中,發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由于票據可以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提高貨幣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攜帶現金的不便和風險,成為安全可靠、迅速簡便的匯兌工具,有些遠期票據還可以起到調劑資金暫時短缺的作用,因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票據的使用日益廣泛,在使用過程中票據糾紛也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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