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運合同糾紛管轄地是怎么規定的
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
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二、貨運合同的法律特征
貨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涉及第三人
貨運合同由托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托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托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托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托運貨物。托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合同即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2.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并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為諾成性合同
貨運合同一般以托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三、簽訂貨運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
(一)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了解這些有利于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同時保障托運人的貨物財產安全。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規范1、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出現被欺詐。2、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才能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無約定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三)貨物包裝要求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交通工具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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