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婚姻證可到明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具體流程如下:
1、當事人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親自到場;
2、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軍人要交軍人身份證件);
3、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喪偶的當事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有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戶口簿中婚姻狀況應為離異或喪偶,未改的請先到戶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婚姻狀況應當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和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5、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