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無效貨運合同的處理原則是:公平補償原則、過錯賠償原則、填平原則等。貨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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