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理無效貨運合同糾紛
對于如何處理無效貨運合同糾紛,民法典確立了基本的處理規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已經進行的運輸活動是無法返還的,因此,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折價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以參照運輸合同約定的價款確定。在承運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應當由承運人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貨運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貨運合同糾紛管轄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無效貨運合同概念
無效運輸合同的概念就是指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從訂立時起即沒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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