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機動車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取決于車主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車主倘若明知對方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然將車輛供給其駕駛,則主觀上存在過失。無證者明智自己沒有駕駛證,仍然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主觀上也屬于過失。車主與無證者二人具有共同的過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傷的損害后果,構成了共同侵權。
一、共同侵權怎么理解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須具備四個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即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三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故意是指數個加害人共同追求或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是指數個加害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與他人的行為結合造成某種損害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發生的;或者雖然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
二、無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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