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調查拘留期限:
1、一般逮捕期限關于拘留期限的規定,嫌疑犯逮捕后調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逾期不能結束的案件可以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類案件,如果在期限屆滿時無法偵查結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再延長兩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拘留期限的重新計算,從拘留期限開始計算的時間有3種特殊情況:在調查期間,如果發現嫌疑人有重要罪行,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的嫌疑人不說實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情況下,調查拘留期限從調查身份之日開始計算,但不得停止調查其犯罪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法確定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報的名義起訴審判。對嫌疑犯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事件期限。取保候審起訴階段的拘留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如需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調查的案件,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得超過二次。補充偵查結束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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