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抵押已批準預售的房地產。
期房抵押屬于房地產抵押的一種,除了具備房地產抵押的一般法律特征外,還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表現在:
1、設定抵押時,抵押標的物尚未形成。
2、期房抵押的實質是一種期待權的抵押。
3、用于抵押的期房有一定的風險。
抵押權實現的前提條件是財產抵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履行期限業已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其債務,抵押權人未受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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