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駕駛者開車未帶駕駛證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交通違章行為,那么此時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駕駛者作出具體的處罰。首先會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后根據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2.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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