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
另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于“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第一條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狈康禺a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是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惫史康禺a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
一、抵押權期限和抵押期限有什么區別
(一)擔保責任的形式不同。
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而抵押權期限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期限的優先級不同。
抵押權期限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內行使抵押權可產生優先就抵押物變現所得受償的法律后果。
(三)法規所界定的有效期限。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記機關強行規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該期限是行政機關強制要求的,不能消滅抵押權。
二、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聯系
房地產抵押期限、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記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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