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的輕微傷,應當賠償他人遭受的人身損失,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若是還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財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輕微傷的賠償
輕微傷的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輕微傷賠償標準
沒有統一標準。輕微傷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屬于一般的違反治安行為,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雙方也可以達成賠償和解,一次性支付賠償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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