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民事糾紛負有債務,經 法院強制執行 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 失信人名單 ,將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法院受理 申請強制執行 的案件后,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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