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執行標的變現費用(評估費、拍賣費用、實際執行費用等)2、訴訟費、執行費3、應當先予執行的款項(1、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等;2、勞動報酬;3、情況緊急需先予執行的。)4、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5、建筑工程價款(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6、發生在設定抵押、質押等之前的稅收7、抵押、質押等擔保債權8、 一般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