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
1.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中介機構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引發的糾紛;
2.審查不到位,中介機構有對對房屋權屬進行審查的義務引發的糾紛;
3.隱瞞房屋弊端,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引發的糾紛;
4.慫恿簽訂陰陽合同引發的糾紛。
一、中介吃差價是否違法,查實后如何處理
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處理方法:
1、中介機構作為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向客戶報告簽訂合同的事項。差價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客戶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違反中介機構作為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報告交易信息的法律義務;
2、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不得隱瞞房屋真實成交價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低價購買、高價銷售賺取差價,不得謀取非法收入。因此,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如果中介收到傭金,但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賠償其損失。
二、中介能代簽合同嗎
中介可以代簽合同,但房產中介代簽合同需要有明確的授權。房產中介,也叫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應當經過備案。作為專業的房地產服務機構,行政部門對于中介有系統嚴格的管理制度。提供中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協議,確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產交易中一般只提供房地產居間介紹業務,提供代辦貸款、代辦登記等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利益的關鍵事項時,應當明確說明,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簽訂合同。雖然房產交易法律法規允許買賣雙方委托他人代理辦理,但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必須嚴格審查,明確代理的權限。就簽署買賣合同來說,買賣合同直接關系日后買賣雙方的各項利益,必須由委托人出具授權書列明授權的權限。建議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通過中介機構辦理房地產交易時提前注意該中介機構是否具有合法的備案資質,注意與中介機構簽署的中介服務合同中服務項目和代理權限。除非有極特殊的原因,不要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自己簽署合同,即使委托,也要提前書面確定擬簽訂合同的關鍵細節,比如價款、履行期限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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