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4.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5.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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