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取下列措施避免因道路施工發生交通事故:
1、施工時現場的警告標志、標牌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嚴格履行有關部門審批手續,一定要與公安交警部門簽訂協議,經審核具備施工條件后方可施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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