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合同的開荒地一般情況下不會無償收回,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權 。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 集體土地 的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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