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后,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而被執行人應該按通知書要求的時間還款。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會15日內受理。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局會向你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之后,就看法院的執行情況再通知你。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法院執行查到財產,會告知其前去領取。
2、如果法院沒有查到財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3、法院查不到財產,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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