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用人單位有嚴重違法的情況外,任何單位、任何崗位都不能隨便辭職。公益性崗位只是崗位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響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性質。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勞動法》的規章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另外,公益性崗位除了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辭職規章外,還應當遵守公益性崗位錄用合同對于辭職的有關約定。所以,公益性崗位不能隨便辭職,相反公益性崗位的辭職比普通員工的辭職會受到更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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