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的辭職工資一般是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由用人單位一并計算發放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3、直接申請仲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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