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所有權歸屬與辦理房產證的時間無關,房子的歸屬應當按照以下情況確定:
1.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
2.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記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
5.登記前雙方父母買的房子,在雙方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一、以下幾種情況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無論婚前還是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有。
2.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資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5.結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特殊情況分類討論
1.結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有證據證明出資情況,那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房屋只登記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房子歸登記房,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割。
3.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變更為夫妻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加名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二、夫妻離婚的時候怎么分割房產
1、房產增值部分
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內房屋贈與
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若男方購買房屋,登記為雙方名字,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獲得相當于房屋價值10%-50%的補償。
3、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相當于已還貸款的一半及對應的房產增值價值。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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