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可以行使股東會職權。股東大會作為全體股東共同行使股東權的機關,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一般有限公司必備的機構。而且國有獨資公司只有一個投資者,只有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才是公司的唯一股東,所以沒有必要設立股東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職權由投資者、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或者董事會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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