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六條,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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