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共有三大點
1、破產法上的抵銷權人僅限于破產債權人,而民法上的抵銷權無此限制,與負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這種差異緣于破產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銷,以債務標的種類相同和兩者均已到期為條件。因此,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未到期的債務亦不得抵銷。但是,在破產宣告后,所有債務都轉換為金錢債務并且都被視做已到期債務。
3、破產抵銷中的債務。必須為破產債權人于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民法對可抵銷債務的形成時間并無限制。
破產債權與民法上一般債權的區別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如下: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于破產費用又要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于: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于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于破產財產。盡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于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于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范圍應嚴格控制。
《破產法》規定了不適用破產抵銷的以下四種情形。
1、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后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能抵銷。
2、破產債權人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得抵銷。
3、破產債權人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不得抵銷。
4、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已知破產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產申請事實,而對破產人取得的債權,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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