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皮慧襲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包括犯罪被抓),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燃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碧早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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