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后身份證的辦理具體如下:
1、遷戶口后需要在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新的戶口本;
2、持新戶口本辦理身份證換證;
3、要求在派出所拍攝身份證件照,錄入指紋,交納工本費。
一、戶口變動證件需要變更的如下:
1、在當事人是姓名變更的前提下,需要同時換領身份證;
2、在當事人是婚姻狀況、學歷、戶籍地址、戶主等變更的前提下,只需要換領戶口本即可,不需要換領其他證件;
3、當事人可以綜合本人的實際情況,事先咨詢經辦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二、離婚后戶口分戶的處理如下:
1、留著原地。其實離婚與戶口不存在必然的聯系,相關法律在離婚與戶口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為避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糾紛,一般來說是建議遷走戶口的;
2、遷回原籍。不管夫妻雙方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需要憑法院的判決書和離婚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口相關手續,只要原戶籍地同意,是可以把戶口遷回原籍的;
3、再婚后遷走。如果獲得離婚另一方同意,在離婚時將戶口留在原地,再婚時直接遷去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也是可以的;
4、另立門戶。即離婚后其中一方既不把戶口留在原處,也不把戶口遷出所在地。因各地區規定不同,自行立戶的條件也是有所區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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